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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章未处理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
1970-01-01 08:00:00  中原汽车网  

从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二大队了解到,重庆有两家物流公司因其名下车辆存在逾期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被武隆区人民法院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

据高速公路执法人员介绍,高速公路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接受处理,经催告仍未缴纳罚款的,高速执法部门将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对拒不执行罚款处罚决定的当事人,法院会将该交通违法当事人纳入失信黑名单。此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的2起案件均系200元罚款行政处罚的交通违法行为。因为未及时缴纳交通罚款,两家物流公司不仅要被加罚款滞纳金及法院强制执行费用,更要面临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限制消费规定,对公司本身及其法人都造成了负面影响。

在此提醒广大驾乘人员,收到交通管理部门推送的的96096手机短信提示或邮寄的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应通过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官网或重庆高速公路各执法站点查询违法行为并及时接受处理,避免被法院强制执行纳入失信黑名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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