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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频现“霸王合同” 工商部门提醒维权
1970-01-01 08:00:00  中原汽车网  

新华网沈阳7月28日报道 鞍山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近期鞍山市消费者协会接到多起有关汽车的消费纠纷,在调解中发现,很多销售方的合同存在问题。对此,工商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汽车销售企业进行检查,在抽查的11家企业中,就有9家的格式合同不同程度与法律相悖,存在“霸王条款”。

问题条款1:“如属于在汽车交车以前出现的质量问题,出卖方有证据表明对质量问题没有过错,属于不知情的,则出卖方可以免责。”

工商解读:这则条款的言外之意就是厂家造成的质量问题,只要销售方不知情,就不负责任。其实,买卖合同的主体是买受人(消费者)和出卖方(销售企业),签订合同后就明确了对等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出卖方即使对车辆的质量不知情,也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且根据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尽管是厂家造成的问题,车商也要先给消费者解决问题,然后向厂家追偿责任。

问题条款2:“由于国家政策法规,厂家产品价格调整等非销售企业造成的价格变化,合同中所订购金额也随之变化,出卖方不构成违约。”

工商解读:买卖双方如果已签订合同,就明确了车辆的价格和履约期限等相关内容。合同签订后销售企业再变更价格,致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那么销售企业的行为就属于违约,需按法律和合同进行违约赔偿。

问题条款3:“购车人违约,其所交定金由出卖方没收;出卖方违约,向购车人无息返还定金。”

工商解读:定金的问题在很多行业都出现过。根据法律规定,定金是明确受法律保护的,如果合同上确定交纳的是定金,那么消费者违约,销售者可以不退还定金,但如果是销售者违约,那么就要向消费者双倍返还定金。而其他的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没有定金性质的,不受法律保护。

工商人士提醒,因为汽车销售方常常使用格式合同,他们制定的条款容易偏向自己一方,对于消费者来说,容易受到不平等条款的侵害。因此消费者购车时不妨仔细阅读合同,对其中的不平等条款提出交涉。一旦发生纠纷,要勇于向工商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因为与法律相悖的不平等条款很可能被判定为无效。 (本文来源:网易汽车 作者:王炳坤、陈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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