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补贴申请
由本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外地生产企业在深圳的法人销售企业,在动力蓄电池回收后6个月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补贴资金申请报告;
(2)动力蓄电池回收资金计提及使用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3)企业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4)企业对资金申请报告及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5)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五)补贴审批
市发展改革委对企业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对外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下达补贴计划,并抄送市财政委。
补贴标准及产品技术要求详见附件3、4。
四、补贴资金审批和拨付
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根据2018年度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计划配置安排,列入市发展改革委部门预算。
(一)市发展改革委、试点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和充电设施建设牵头部门根据下达的补贴计划,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支付补贴资金。在年度结束后将本年度拨款情况向市财政委备案。
(二)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的其他事项依照粤办发〔2018〕17号文件精神和上述程序办理。
(三)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中央财政补贴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五、保障措施及其他
(一)建立完善市场抽检机制
在我市机构改革前,暂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委、公安交警局分别在整车和动力电池生产、销售、验车等环节随机抽查一定比例产品,进行动力电池能量密度、整车能耗等关键参数一致性检测,确保车辆交付使用时整车及电池等核心零部件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的技术参数一致。对抽检不合格的产品,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及责令整改、暂停该车型补贴、取消该车型补贴等措施。
(二)拓宽监督渠道
由市发展改革委设立公开举报电话或网上举报平台,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对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相关事项,社会公众可通过12345咨询投诉电话专线、深圳政府在线“我要投诉”专栏及市发展改革委官网“咨询投诉”专栏向市发展改革委进行咨询、投诉。
(三)及时调整政策标准
市财政委、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国家、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以及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成本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政策标准。
(四)有效范围
本政策适用范围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上牌的车辆、完工验收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且申报主体应在达到条件后6个月内申报。
(五)实施期限。本支持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符合条件的车辆和充电设施补贴清算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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