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汽车网了解到,新版《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65条规定,交通警察遇到属于《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受理范围的群众求助,应当做好先期处置,并报110派员处置。需要过往机动车提供帮助的,可以指挥机动车驾驶人停车,请其提供帮助。机动车驾驶人拒绝的,不得强制。
《规范》还明确,交警在执勤时遇到职责范围以外但如不及时处置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求助时,应当做好先期处置,并报请上级通报相关部门或者单位派员到现场处置,在相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处置时,可以予以必要的协助。交通警察遇到职责范围以外的非紧急求助,应当告知求助人向所求助事项的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求助,并视情况予以必要的解释。
此外,《规范》中还要求,交警在查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时,遇有机动车驾驶人拒绝停车的,不得站在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手臂等伸进车辆驾驶室或者攀扒车辆,强行责令机动车驾驶人停车;除机动车驾驶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或者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等方法进行处理。
交通警察指挥疏导交通时不受理群众投诉,应当告知其到相关部门或者机构投诉。
昨天公安部还公布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将于明年4月1日起实施。《规定》明确要求,监控设备安装的位置必须向社会公布;移动测速等装置必须由交警操作,并使用制式警车。
同时,《规定》中还首次明确了逾期不缴纳罚款而产生的滞纳金上限,《规定》要求,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交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京华时报》穆奕)
滞纳金禁超违章罚款额
针对逾期不交罚款而产生的滞纳问题,《规定》首次设定了滞纳金上限,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电子眼”的设置地点应向社会公布
目前使用电子眼对违法行为拍摄取证,是交通管理当中的重要手段。在此前并未有关于规范使用电子眼的具体程序规定。而近年来各地在社会陆续有争议认为,电子眼执法中暴露出告知不及时、设置不规范、没有设置提示标志等问题。
《规定》增加了对于规范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俗称电子眼)使用的规定,明确“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 |